經營範圍是指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範圍。工商機關核準的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是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核準的。超範圍經營是指經營主體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經營者應當在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超範圍經營的,按無證經營原因進行查處,由行政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經營者給予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超出經營範圍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暫扣和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壹)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業的;(二)擅自變更主要登記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四)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的;(五)逃避、轉移資金或者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六)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企業法人按上述規定處罰時,應視違法行為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