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準則是中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綱領性制度,共***11章117條,包括總則、黨的領導、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和董事會、監事和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利益相關者和社會責任、激勵和約束機制、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充分立足中國國情,註意借鑒國內外好的做法。
壹是將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有機結合的要求正式寫入監管制度。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準則》單列壹章,首次在監察體制層面提出國有事業單位黨的領導和公司治理有機結合的總體要求,明確民辦事業單位要積極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是吸收和整合現有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的核心要義和相關表述。銀行業和保險業現有的公司治理監管制度各有優勢和特點。該規範吸取了兩類監管的優點,統壹了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要求。
第三,積極響應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的倡導要求。《守則》借鑒了G20/OECD《公司治理原則》倡導的良好做法,如註重保護小股東權益、要求董事公平對待所有股東、明確董事會應執行高標準的職業道德、註重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員工參與公司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