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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辭職的法律問題。

壹般來說,無論是在銀行還是在公司工作,勞動者辭職都需要提前壹個月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上一篇: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首先,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懲罰。例如,沒收財產是壹種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懲罰。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尤其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性限制。例如,查封財產是壹種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財產所有權的最終懲罰,而只是在短時間內暫時限制財產的使用權和處分權。

    第二,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壹種,所以行政相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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