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 *醫務人員因嚴重過失,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五十六條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擅離職守;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病人進行必要醫療的;
(三)未經批準開展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核對和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的藥品、消毒劑和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技術規範和診療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本條所稱“嚴重損害患者健康”,是指嚴重殘疾、重傷、艾滋病感染、病毒性肝炎等不治之癥或者其他嚴重損害患者健康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