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受托責任。
通過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其基金份額享有收益、承擔風險,通過非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自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