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三十二條貸款償還: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加收利息;不能償還或不能執行本息的,應督促償還或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借款人到期未償還信用貸款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民身份證的;(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三)非法扣押他人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