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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原則

法律分析:引渡的原則如下:(1)雙重犯罪原則:指被請求引渡人的行為,必須被請求國和被請求國都認為是犯罪,可以被起訴;否則,引渡無法進行。(2)具體罪名原則:又稱同罪原則,是指請求國將被引渡人引渡回國後,必須就其在請求引渡時所持有的罪名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不得就與引渡罪名不同的其他罪名對其進行審判或處罰。(3)政治犯不引渡原則。(4)國民不引渡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是指定的引渡聯絡機關。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拘留、逮捕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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