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是指定的引渡聯絡機關。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拘留、逮捕或者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