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引起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