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經營結匯、售匯以外的外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或者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支付結算資金、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實施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