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百八十五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不僅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理,還可以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財產或者折價賠償。被執行人拒不交出或者拒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執行財產的價值,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隱匿的財產。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隱蔽搜查,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
2.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我認為存在隱匿財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