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對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套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並應充分考慮實際投資者的權益。壹般來說,誰實際出資誰就有最後的股權。2.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知道實際出資人出資。《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其他股東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也就是默認同意持股,所以隱名股東應該被認定為持股。3.公司壹直承認自己行使的是實際股東的權利。這是很多隱名股東確認股權的實質性條件,值得註意。4.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然,對於隱名股東來說,只要實際出資了,就可以要求公司確認其股份。只要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在原突出股東的同意和協助下,就可以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成為突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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