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設立的行使國家有關職權的司法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人民法院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我國司法機關是指狹義的人民法院和廣義的人民檢察院。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2.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與人民法院與被監督人的上下級關系有著顯著的區別。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檢察機關必須整合,具有強大的集中性和統壹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壹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