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應當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包括: (壹)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實施;(四)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無罪,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五)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和原因;(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七)被告人沒有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八)附帶民事訴訟的事實和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九)關於管轄、回避、延期等程序性事實。;(十)其他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在認定被告人有罪並從重處罰時,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