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壹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為依據,緊密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內容,切實提高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1)風險評估。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識別危害因素,分析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次要後果和衍生後果,評價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風險、控制隱患的措施。(2)應急資源調查。全面調查當地可在第壹時間調用的應急隊伍、設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和合作區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必要時調查當地居民的應急資源,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