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誌的路段,要保持安全車速。夜間或者在危險路段行駛,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表》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壹)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不足2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或者以低於每小時20%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三)駕駛車輛裝載的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標線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超車、讓道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掛車規定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