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基本要素。由於我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即生效)要件,對成立要件沒有明確規定,而後頒布的《合同法》對兩者略有區分,因此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可以概括為:
1.有趣的表達。民事法律行為的壹般要求因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而異。在單方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為成立;當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及其相互意思表示壹致時,法律行為人成立。
2.主題應該是明確的和可能的。目標的確定意味著目標的表征必須達到可以具體識別的水平。例如,必須確定交易的價格和預約的授權。標的物確認與否的時間,通常是行為成立的時間。目標的可能性和指標的客觀性必須具有實現的現實性。
(二)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殊條件
這是指法律對某些法律行為的特殊要求,並不是所有的法律行為都有要件。
1.如果壹項法律行為由於壹個原因而不成立,原因就成為壹個特殊的要素:
2.在實際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物的交付是壹個特殊的要件,在交付完成之前,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
(三)法律行為的效力
當法律行為成立時,意識形態者必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或撤回。法律行為的效力是意思表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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