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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能裁定檢察院不起訴的法律規定。

檢察院不起訴的法律規定有:

1.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

2.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通過赦免等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等等。

第177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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