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犯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驅趕他人,情節惡劣的攔截、侮辱、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尋釁滋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並處五日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證人及其近親屬對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擾亂他人正常生活,偷窺、拍照、竊聽或者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民法通則
第壹百零壹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6.侵犯公民名譽權的民事責任:《民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