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吵架激怒人的情況下,如果激怒人主觀上沒有惡意,說話正常,對方比較激動導致死亡,而激怒人客觀上沒有實施殺人、傷害行為,則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生氣者主觀上有過錯,則應根據吵架、鬥嘴的情節和語言的激烈程度來確定責任的大小。壹般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存在殺人的主觀故意,以刺激性手段欲謀殺他人的人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認定故意傷害罪的標準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語是壹般主語;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必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上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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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第1165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