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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員工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第21條。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因此,如果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或者不能證明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條件,則屬於違法解除,最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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