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未約定權利行使期限的,為出租人繼續租賃租賃物的合理時間。原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招租通知之日起至收到終止招租通知之日止的期間,在“合理期間”之內。能否延至其收到終止招租通知之日後幾天,要根據招租方式的不同具體判斷。
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租賃權”。優先租賃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需要繼續租賃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賃權。具體來說,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期待權,其設立於租賃關系之初,發生於租賃合同期滿之時。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因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所有權變更後,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會發生變化,但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3、申請人是外來務工人員,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