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延期,乙方可根據本合同向甲方要求賠償。沒有約定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如甲方不予賠償,乙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如何確定工期的延長
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有下列行為,導致工程停工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停工損失:
(1)發包人未按專用條款約定提供圖紙和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致使施工無法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示和批準,致使工程無法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壹周內,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水、停電、停氣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約定或工程師同意順延工期的其他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資料的,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工或者延誤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