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的規定,取消了現行刑事訴訟法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派員在場的規定。對於壹般案件,律師會見應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最遲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這壹規定在壹定程度上解決了偵查階段必須由辦案機關安排律師會見的問題,但看守所48小時的寬限期在實踐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問題。而且“四十八小時”壹旦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到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議效果。
犯罪嫌疑人在被羈押期間,有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危害國家安全等特殊案件需要偵查機關許可的除外。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了律師,那麽律師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律師需要遵循相應的程序,履行相應的義務。在偵查階段,律師不能核實證據,也不能閱卷,會見權是律師的重要權利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