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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處罰通知書,沒有處罰決定書。

法律解析: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主要包括:(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址,是指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當事人的姓名和常住地址;(2)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指當事人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事實。(3)處罰依據是指用來處罰當事人的具體法律法規。(4)處罰內容是指對違反道路安全的當事人將給予何種處罰的內容。(五)時間,是指當事人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後受到處罰的時間。(六)場所,是指對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的當事人實施處罰的場所;(7)處罰機關名稱是指對違反公路法規的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8)簽名或蓋章是指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的公安交通警察的簽名或蓋章。以上是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事項,都必須具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就行政機關給予的行政處罰進行陳述、申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的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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