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兩個以上單位申請註冊;不符合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要求的;受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5年;
2.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三年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註冊證書被吊銷未滿2年的;申請註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的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3.申請人的用人單位不符合註冊單位要求的;65歲以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註冊的情形。
法律依據
《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從事勘察設計或者相關業務受過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2年的;
(三)法律法規不允許註冊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條被註銷註冊或者拒絕註冊的人員,在符合初始註冊條件和本專業繼續教育要求後,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註冊。第十五條註冊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審批部門應當辦理註銷手續,收回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宣布其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無效: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註銷登記;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壹的;
(四)依法被撤銷註冊的;
(五)註冊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