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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標的物

法律法規限制的標的物主要包括:依其性質不能轉讓的標的物,如居住權;壹定期限內不得自由轉讓的標的物,如租賃期間出售房屋,在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前不得轉讓;以及實行專賣制度的產品或者物品,其專有權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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