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網上年檢通知書(預審後從網上下載打印);
(二)公司年檢報告(預審後從網上下載打印,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三)企業年檢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4)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經營範圍中有登記前行政許可項目的,相關許可證和批準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6)部分公司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金融、證券、期貨的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分期交付註冊資本並於2008年繳足的公司、最近三年有虛報註冊資本、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的公司,應當提交審計報告;其他公司可以不提交審計報告,但提交2008年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七)設立分支機構的,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註:各類復印件必須加蓋單位印章,經辦人應標註“與原件壹致”並簽字。
法律依據:
第二條工業、交通運輸、建築、商業、對外貿易、餐飲、服務、旅遊、手工業和修理業中的下列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工商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國有工商企業;
(二)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營和其他工商企業;
(3)合資或聯營工商企業;
(四)鐵路、民航、郵電部門和其他公用事業所屬的工商企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