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教師違反師德師風的處理措施
第壹條為規範教師職業行為,保護師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新時期中小學教師十項職業行為規範》,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特殊教育機構、少年宮、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罰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級或撤職、開除。警告期6個月,記過期12個月,降級或撤職期24個月。是* * *黨員,同時給予紀律處分。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招聘、工資晉升、申報人才計劃等方面的資格。取消資格的執行期不得少於24個月。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教師,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