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4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第九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壹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