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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對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和安全有哪些規定?

我們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

根據《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預防危險、防火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施工現場可能對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特殊作業環境造成損害的,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擴展數據:

《建築法》的相關要求規定:

1、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2、施工現場安全由施工企業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3、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健全勞動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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