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夥具有很強的人性,合夥人之間的人身依賴是合夥存在的基礎,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償還責任。合夥企業的出資與合夥人身份緊密結合,與其合夥人身份密不可分,不適合作為質押的主體。根據相關規定,合夥人可以在內部轉讓出資,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合夥人的出資是財產,可以轉讓,可以成為質押的標的。除“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的出質限制外,合夥人不得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份額出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取得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合夥協議修改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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