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嚴格執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二是要“先通風,後測試,再操作”,嚴禁通風測試不合格操作。
三、必須配備中毒窒息等個人防護用品,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嚴禁無防護監控措施的工作。
四、必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嚴禁教育培訓不合格上崗作業。
五、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設備,嚴禁盲目救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負責。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