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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實現

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包括協議回購和訴訟回購。1.約定回購: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後60日內,持異議的股東同意向公司回購股份。談判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公司將以合理的價格購買股份。約定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股數量和時間沒有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2.訴訟回購,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與公司就股份回購未達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關於利潤分配的規定;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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