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部調動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2)外部轉移
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根據法律沒有約定: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1/2以上)同意。
註意,股東向股東內部的人轉讓股份不需要做出決議。
(2)表示同意的方式
(1)明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談判-投資比例)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據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股權轉讓的程序: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參考數據
找到規律。華旅。com[參考時間2018-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