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增加註冊資本的規定如下:“第十四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認購新股,按照《公司法》關於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2.減少註冊資本的規定如下:“第十五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辦理,減少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有經驗的驗資機構驗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股東的出資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變更時,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