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無權拒絕未成年學生,也不能通過停課或勸退的方式剝奪其受教育的權利。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依法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申訴,請求有關部門責令學校糾正其不當行為。
1.幼兒園應該屬於非營利性機構,工商部門不應該管這個事。按照正常的權屬管理,它們應該屬於當地教育部門;
2.因為兒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幼兒園教師在幼兒園期間負有監護和教育的義務。如果受到不公正的傷害,家長可以通過正常途徑向院長或上級部門反映,要求老師履行應盡的義務。
3.如果教師故意虐待兒童,在獲得充分證據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當地婦聯等婦女兒童保護部門投訴;
4.妳也可以通過媒體或其他適當的渠道對材料作出反應;
5.如果妳不想這麽做或者改變不了這種情況,可以考慮換個幼兒園,這樣至少可以解決孩子不再受到傷害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和身心健康狀況而受歧視。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堅持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則。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
(四)適應未成年人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五)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
(6)保護與教育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