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條,職業院校招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有償招生,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核減招生計劃或者暫停、停止招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壹)利用經濟手段招徠、買賣學生;
(二)違反規定與生源學校簽訂招生等相關協議並給予相應費用的;
(三)違反規定按照招生人數向生源學校或者其工作人員支付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