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導遊證或者導遊證,從事導遊或者導遊活動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予以公告。
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自從事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和導遊證。
導遊、領隊違反本法規定,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和導遊證。
第壹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被吊銷導遊證或者導遊證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以及被處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滿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或者導遊證,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