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改,“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不是在第229條規定,而是在第25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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