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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如何加倍?

延期履行期間加倍計付債務利息,即被執行人未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義務的,從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按照前壹期債務利息的兩倍計算債務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6月27日第三次修改,“雙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不是在第229條規定,而是在第253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不按照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壹方不履行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的,另壹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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