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限不同。員額法官有管轄權,普通法官現在沒有管轄權;
(2)人員不同。職務法官是法官職務規章制度的產物。司法人員的數量是指定額,也就是說法官的數量必須按照壹定的比例來配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二十五條
法官實行崗位制管理。法官人數根據人民法院的案件數量、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數量和審判水平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總量控制、動態管理,優先滿足基層人民法院和案件量大的人民法院的需求。
法官職位出現空缺的,按照程序及時遞補。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職務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