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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過勞死,老板需要賠償嗎?

當然是工傷了。作為生產型企業,訂單的增加必然帶來整體用工的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加班,且“公司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並在工作期間安排休息時間,在非休息時間也允許員工根據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履行了對員工基本保護的勞動義務。”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壹般每天安排加班不超過1小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可以認定為工傷。本案情況是否屬於工傷,要看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場所突發疾病。如果不是立即死亡,要看是不是搶救後48小時內死亡的病例。如果是,就是工傷,否則不是。另外,如果單位有強制加班,也需要對女孩的死亡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只能從侵權責任法的角度出發。雇主嚴重忽視了對死者健康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應當認定用人單位有侵權行為,主觀上有過錯。因此,雇主應對猝死員工的死亡承擔責任。根據員工自身身體狀況確定責任比例,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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