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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幾天就可以被辭退的法律規定是什麽?

員工只要曠工天數達到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單位就可以辭退。壹般壹年連續曠工三天或者十五天,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辭退,不給予經濟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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