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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規定

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規定如下:

1,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全額賠償;

2.如果是重大過失造成的,部分賠償,賠償比例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賠償,具體標準不同。可以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

3.如果是壹般過失造成的,不需要賠償。

公司可以克扣工資的具體情況如下:

1.可以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可以代扣代繳應當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3.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員工賠償公司損失的標準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條款來確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前提還需要確定,用人單位存在的損失,真的和員工有很大關系。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02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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