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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迫起訴被告。法院是怎麽判決的?

我個人認為:

第壹,民事訴訟案件屬於民事案件,實體上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條規定了自願原則。具體法律條款附後。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民事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文件的規定。妳在問題中提到的“妥協”,我理解為“通過調解達成協議”。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民事訴訟調解過程中不允許強制。具體法律條款附後。

第九十六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具體法律條款附後。

第九十九條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四,綜上所述,我的回答是:第壹,民事訴訟雙方不應該有強制行為;第二,面對原告“類似迫害”的要求,被告可以自願接受,也可以不接受;第三,如果被告不同意被告的請求,法院會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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