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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請撤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申請撤訴的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原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向被訴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或者口頭申請。2.原告申請撤訴時,必須表示真實意思。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是正當合法的。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至遲應當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布判決前提出。被訴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撤訴申請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重點是原告申請撤訴的目的是否正當合法)。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上述全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原告撤訴;經審查,認為申請所要求的條件不充分,特別是撤回起訴會導致逃避法律追究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裁定不準原告撤回起訴。《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所以如果妳不簽收,法院會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判前,是否準許上訴人撤回上訴,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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