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約定的抵押期限無效。抵押是壹種擔保,應嚴格遵循無法定權利原則。如果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消滅抵押權,是違背原則的。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權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期間有哪些法律規定?
抵押期限的法律規定如下:
1.抵押權是有期限的,但抵押的期限應由法律明確規定。按照傳統民法,物權與債權的最大區別在於,物權是壹種永久的權利,而債權是壹種有期限限制的權利;
2.從抵押的目的來看,是用於擔保債權的實現,債權有期限,要求抵押無限期顯然有失公允;其次,從抵押物的利用效率來看,抵押的不確定性會極大地影響抵押人對抵押物的利用,從而最終影響抵押制度的健康發展。
3.抵押權本質上是壹種擔保物權,應具備物權的基本特征。根據壹般擔保理論,抵押權消滅的原因主要有四種,即主債權消滅、抵押人放棄抵押權、抵押物滅失和抵押權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