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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承擔越權代理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1。代理是現代民法中的壹項重要制度。2.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地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直接屬於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為應當在代理範圍內行使。3.所謂越權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享有代理權,但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出了代理權的範圍。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其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在因越權代理行為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情況下,不應生效,而只是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4.只有代理人追認後,代理人才能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法典法。

第壹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沒有提出異議,仍然作為代理人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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