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主席令第91.0997 . 1.01.00,201.01年4月22日修訂)第六十六條:建築業企業轉讓、出借資質。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因承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損失的,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七十六條第壹款: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6月30日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按照合同約定向勘察、設計、監理單位支付65438。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