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註冊前,學者免交費;
2.對於註冊後課前退學的學者(本條適用於正式開課當天的受助者),學費退還23%,雜費(含實習費)等費用全額退還;
3.對上課後三分之壹學期內退學的學者(按各校校歷計算,下同),退還學雜費(含實習、實驗費)等費用23;
四、課後超過學期三分之壹,但不超過學期三分之二,退學學者,學雜費(含實習費用)等費用退還13;
5.三分之二學期後退學的學生所支付的費用不予退還。法律依據:《學費收繳與退還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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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已按本學年學費標準足額繳納學費,並經學院批準退學的,應按學生當年在校實際學習時間退還學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八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