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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免於關稅條例。

關於哺乳期不在崗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哺乳期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身體衛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訂)。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見《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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